全县电动车、摩托车经营业主:
为贯彻落实《全市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攻坚”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团风城区开展非法营运、非法载人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电动车、摩托车商品质量管理,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县电动车、摩托车销售有关事项如下: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经营主体商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执行电动车、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保证商品可追溯。
2.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商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电动车、摩托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
3.不得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不得销售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的电动车、摩托车。
4.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车、摩托车,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得销售拼装、擅自改装以及淘汰的机动车。
5.不得销售已纳入强制认证目录而未标明3C认证标志电动车、摩托车,不得销售无3C认证头盔和儿童座椅,不得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6.不得诱导消费者购买不能上路行驶、不能办理机动车牌照的车辆,不得对销售的车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7.不得对个人销售非厂(场)区、公园等场所使用的观光车辆,销售观光车辆需提交厂(场)区、公园等单位的购买证明。
8.对销售的电动车、摩托车要明码标价,不得销售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商品;不得无照经营、出店经营。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