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新年将至
年味越来越浓
大家是不是准备好迎接新年啦!
为了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的春节
蜀黍必须特别提醒
自2019年起
团风中心城区
已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团风县中心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风县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长河东岸沿线,西至长江干堤,北至江北铁路,南至罗霍洲大桥及延伸至绕城公路与长河交汇处。
禁鞭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调整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所在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山林及绿地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县级(乡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应当在本辖区、本单位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
第四条 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
第六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县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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